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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合法化”属媒体误读?

2009-8-3 9:13:45   阅读数:

     22年前,我们国家的流动商贩已经合法化了(前提是要到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而且流动的自由范围比这次规定的更大。“我个人认为,这次《条例》的规定不是为了开禁流动商贩,也不是为了使流动商贩合法化,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流动商贩与城管的矛盾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其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仅仅一周后,7月28日,经过与全国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紧急沟通,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就将城管执法局长们的意见整理出来向国务院法制办反馈。

  城管与游商:“猫捉老鼠”游戏频繁上演

  在北京的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区域,经常可以看到保持着高度警惕的流动摊贩。他们往往先在地上铺块布,然后把自己的商品摆在布上卖。一旦有城管执法人员来查,拉起布的四个角就是一个包袱,可以把商品包起来迅速跑掉。等城管执法人员撤离后,这些流动摊贩又回到原位继续叫卖。城管与商贩之间的这种“猫捉老鼠”游戏在城市频繁上演,人们早已见怪不怪。

  然而,“猫捉老鼠”有时候会发展到肢体冲突,甚至酿成悲剧。7月30日新华社报道:7月11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城管部门在该镇对一户贩卖西瓜的乱设摊户彭林进行城管检查。当时彭林在佯装收摊时右手握一把长约15厘米的水果刀威胁城管协管队员。双方在推扯中,彭林咬伤了一名队员小腿和另一名队员的手指。随后,城管协管队员将当事人扯进城管执法车带至派出所处理。彭林在车内遭到5名协管人员的殴打并致重伤。目前,5名参与殴打的城管协管员被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7月31日检察日报报道:今年6月至7月,海南省海口市城管执法队员在该市解放路执法时,占道经营的摊主黄某等人多次围攻城管执法队员,用钢管打砸、阻拦城管执法车辆,并将暂扣物品抢走,暴力妨碍城管执法队员执法。7月27日,海口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黄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城管与游商,“猫捉老鼠”何时休?随着国务院法制办《条例》的广泛征求意见,这一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流动商贩合法化”属媒体误读?

  其实,细读《条例》,涉及流动摊贩的内容只有三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有些媒体和专家根据这些规定认为,流动商贩即将合法化了。

  “城管执法局长们不赞成使用‘流动商贩合法化’这个词。这个词很不准确,也不符合《条例》实际内容规定。”罗亚蒙说,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后,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现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就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也就是说,22年前,我们国家的流动商贩已经合法化了(前提是要到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而且流动的自由范围比这次规定的更大。“我个人认为,这次《条例》的规定不是为了开禁流动商贩,也不是为了使流动商贩合法化,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既然流动商贩22年前已经合法化了,城管为何还与流动商贩冲突不断?对此,罗亚蒙解释说,流动商贩登记没登记、合法不合法,都与城管执法部门没有关系,这个不归城管执法部门判定和处罚。目前,城管与流动商贩存在一些矛盾,是因为流动商贩不合理地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市民的,在城市规划时都赋予了特定的功能,比如交通、游憩、集会、避难等等,城管部门对流动商贩进行管理,也只是针对他们不合理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处罚,并不涉及经营活动本身是否合法。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城管人员有时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有时也可能是因为流动商贩一时冲动。这个问题有些地方解决得比较好,比如广东省中山市城管执法局硬性规定,任何时候城管执法队员都不得与商贩发生肢体冲突,遇到妨碍执行公务或人身伤害的事情,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解决。

 流动商贩管理考验政府智慧

  依照《条例》,流动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听起来是一件好事,但在记者采访中却发现,流动商贩们并不领情。

  北京公主坟地区是人流密集地区。在立交桥下地铁出口处,记者采访了现做现卖鸡蛋灌饼的一对外地夫妇。他们反问记者:“登记难道不要交钱吗?到划定场所做生意哪有这里人多呀!到时候肯定还要交摊位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一堆税费,我们还赚什么啊?”

  他们的说法很有普遍性。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以来流动商贩基本上不去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

  让流动商贩自愿选择进行工商登记的结果是基本上都不登记,而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都宣布为非法也不现实,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对这些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人员更加不利。流动商贩管理的确考验政府智慧。

  对此,罗亚蒙结合城管执法局长们的意见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

  二是在《条例》中增加一条法律概念,说明什么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明确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

  三是流动商贩指定或允许区域的许可权问题,应当是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拟定,城市政府批准。工商部门在法理上是没有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权的。

  四是要把工商、城管的职责分清楚,各司其责。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流动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五是关于公务协助问题。个体工商户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应当把各种公务协助关系研究透、说明白,以免执行过程中没完没了扯皮。比如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个体工商户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问题,应当明确由环保部门管理。没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污染鉴定文件,城管部门根本无法执法。还有群众最关心的、人命关天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尤其是熟食)卫生安全问题,也应该明确由食品安全部门负责。

  处在执法一线的山东省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温义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进行个体工商户条例立法时,应当综合考虑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法律关系,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自相矛盾。

  “对于流动商贩,堵不如疏。要综合考虑市民便利、消费者方便、市容市貌、车辆通行秩序、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有序进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流动商贩跟城管的工作并不是尖锐对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城市管理部门要开动脑筋,提高管理水平。”(记者 王彦钊 )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兰宇